標準解釋是指由特定機關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進行的、對標準及其內容的適用問題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作出說明的行政行為。《環境保護法規解釋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1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了環保法規解釋(包括標準)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辦法》規定了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應當作出法規解釋的情形:
1、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出法規解釋請示的;
2、其他國家機關建議或者商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作出法規解釋的;
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根據環境行政執法工作的實際情況,認為需要作出法規解釋的;
4、需要作出法規解釋的其他情形。
《辦法》規定,要求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作出法規解釋的,應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對環境保護標準的解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以局函的形式作出。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布的法規解釋,具有普遍執行的效力,可作為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的執法依據,可以在有關環境法律文書中直接引用。
標準咨詢是指社會公眾或組織與標準管理部門、研究機構、有關專家之間就與標準有關的各種問題進行詢問和解答的活動。標準咨詢可采用電話、信函等形式進行。與標準解釋不同的是,標準咨詢的結果不具有法律效力。